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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矿物油登记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133号
 

农业部公告第1133


         为了提高矿物油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就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选择精炼矿物油生产矿物油农药产品,不得使用普通石化产品生产矿物油农药产品。

  精炼矿物油的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对正构烷烃碳数差应当不大于8,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应当在21-24之间,非磺化物含量应当不小于92%

  二、矿物油农药不需要办理原药登记。生产企业在申请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时,应提供精炼矿物油来源单位的证明(说明具体种类和型号)及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三、生产企业在申请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时,提交的产品化学资料应包括矿物油农药定性鉴别、有效成分含量、相对正构烷烃碳数范围差、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质量控制等项目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减免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的残留、环境资料。生产企业应推荐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多使用次数。

  四、本公告自200931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已登记矿物油农药产品,在办理登记续展或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或补充相关资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301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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