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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2008/9/5/14:39 来源:农业部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
.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2
.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生产、使用量相对较大;
3.
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或者潜在风险较高。
四、按照第三条命名导致简化通用名称与第二条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简化通用名称:
(一)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的排列顺序;
(二)以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文字为基础,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及其排列顺序;
(三)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选取与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无关的文字作为该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代表关键词,其排列顺序也可以调整。
五、简化通用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的;
(二)容易与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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